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私募基金设立、募集、备案、投资的先后顺序及违规处罚

2018-03-28 阅读

一、各行为先后顺序

笔者认为,完全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私募基金设立、募集、备案、投资的先后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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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后顺序的说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工商进行设立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自然人,是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机构,此类机构必须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后才具有主体资格。

在实操层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注册伊始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其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取得相关资料,也就无法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登记申请。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如前所述,完成工商登记后,即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由于向“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的材料中包含《法律意见书》,因此需要聘请律师出具相关文件,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还需提交《审计报告》,因注意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该步骤可能包含数轮反馈,如果基金业协会向申请发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的通知,该步骤即告结束,次日将可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后,方可开展募集行为。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特别做了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完成登记之后才具有开展募集行为的资格。


(四)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进行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契约型无)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进行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是募集行为中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也属于募集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其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进行。

具体而言,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载体,亦或是为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工商变更引入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份额或股权都属于募集行为。换言之,私募基金投资人认缴行为的工商登记属于募集行为的一部分,无论是新设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应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进行。


(五)私募基金投资人缴纳投资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投资人CALL款,要求其缴费首期出资,该过程属于募集的一部分。“首期出资比例应该达到多少?”是大家关切的问题,笔者曾就此询问了基金业协会的官方邮箱(pf@amac.org.cn),笔者的提问和该邮箱的回复如下:


笔者询问:

“请问私募基金备案时是否需要全部实缴投资款,如不需要,首期出资的比例有何要求,是否可以为20%以下?另外,是否需要对GP与LP分别作出要求?”


协会答复:

“您好,首轮资金到位可开始备案,建议除管理人及管理人跟投的每位合伙人首轮出资都大于100万。”

该答复虽然较为模糊,但是至少可以明确一点,除管理人及管理人跟投的每位投资人的首轮出资都应当大于100万。笔者认为,以上答复的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具体为“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

完成首期出资的缴纳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首期出资缴纳完成前不可以准备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和寻找投资标的,为加快进程,备案材料的准备及投资尽调行为均可尽早进行。

具体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七)私募基金对外投资

私募基金在完成备案后可对外投资,但该规范的强制性存在争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而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通常无法开户。这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法违背前述顺序进行投资。

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则不存在类似的限制措施,仅有协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做出的指引性规范,具体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违规处罚及违规案例 

(一)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违反“先登记后投资”顺序的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亦规定了违反“先募集后备案”顺序的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案例

违反相关顺序开展业务活动,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处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S公司因其管理的“J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受到了警告、罚款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处分〔2015〕4 号文件,J基金参与“华东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过程中,未成立产品先进行了询价操作,被协会认为系投资决策,违反了产品未备案前不得进行投资运作的规定。

根据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处分〔2016〕1 号文件,Z基金未按规定备案,其管理人受到了撤销登记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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